更好发挥学生竞赛活动的育人功能

来源: 教育部官网 作者: 陈如平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8日

自2018年9月《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以来,教育部已连续三年公布竞赛“白名单”,为竞赛活动管理探索了有益有效的经验。为配合做好“双减”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类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切实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对试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印发。与试行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在一些方面作出了修改,加快补齐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制度短板,对提高竞赛活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导向  

新《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揭示了学生竞赛活动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因此,规范有序地开展学生竞赛活动,促使竞赛活动更加符合教育规律,更加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更能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无疑是此次管理办法修改的立足点和归宿点。

实际上,规范有序的竞赛活动,对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前些年,由于各方面原因,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乱象丛生,出现“尾大不掉”之势。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各类竞赛造成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的家长出于子女考试升学等功利目的,对各种竞赛活动不计成本参加,不惜重金求奖,对这些竞赛活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地方有关这方面的舆情不时发生,对教育生态环境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违背了竞赛活动的初衷和本来。

鉴于这些情况,规范各类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让其回归本位,回到本来,发挥综合育人功能,俨然成为基础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在教育部2019年起连续三年公布学生竞赛活动“白名单”,治理各类违规竞赛活动的基础上,新《管理办法》继续强调“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原则要求。目前,学生竞赛活动分自然科学素养类、人文综合素养类、艺术体育类三类。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这一规定将学科类竞赛活动直接从义务教育阶段排除,只面向高中生,使得各类学生竞赛活动的对象更加确定、精细,这与“双减”的政策精神保持完全一致。当然,学科类竞赛的“缩水”“瘦身”,有助于引导学生竞赛活动朝着综合育人的方向转变。

同时,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类竞赛举办者必须坚持素质教育导向,更好引导中小学生参与竞赛活动。各方要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比赛环境,进一步消除学生、家长、培训机构和社会对竞赛的功利态度。为避免升学过程中出现功利化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任何竞赛奖项均不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杜绝把竞赛仅仅当作招生入学的“敲门砖”“入场券”。

二、加强竞赛活动的规范管理  

新《管理办法》在总结吸取过去竞赛活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竞赛活动管理的规范性、操作性,以确保其更加平稳、有序、持续的运行。为此,《管理办法》就学生竞赛活动的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从申报条件看,竞赛主办方首先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管理办法》还特别强调,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如果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教育部终止的,则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其次,要说明活动依据,说清楚活动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第三,要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管理办法》要求主办方制定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内容应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此处,对实施预算、比赛用具、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等都是新提出的要求。此外还作出特别规定,继续申请举办竞赛的,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从认定流程看,新《管理办法》改变过去“一年一申请”的做法,调整为“自2022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主办方将更多精力放在竞赛活动组织上面,避免出现因经常性的申请工作而陷于填写表格、整理材料等事务当中,平添过重负担。从过去三年竞赛活动实施情况看,这一改革是非常符合实际的。具体认定流程是:受理申请,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主办单位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教育部官网公布竞赛活动信息。一般来说,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原则为3年,且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一次。

从组织要求看,进一步完善了大赛评审规则与程序。为此,新《管理办法》专门从专家遴选和竞赛过程两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严格专家选聘,所选专家应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选聘时,应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二是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总体上看,主办单位应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竞赛活动的自我监管。

三、坚持竞赛活动公益原则  

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竞赛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管理办法》从管理环节上,对竞赛活动的“公益性”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各有关单位的职责权利,以防堵管理上的漏洞。

对竞赛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来说,其责任在于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主办方、承办方的行为不违法不违规。针对过去竞赛活动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新《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竞赛活动一律不得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成本,提出“八个不得”,即:一是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三是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四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五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六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七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八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此外,《管理办法》也对赞助单位作出约束性规定,“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与此同时,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学生竞赛活动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从这一点来看,加强学生竞赛活动的规范管理,使其更加符合教育规律和特点。

四、加强系统综合治理  

规范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此次修改印发新的《管理办法》,只是其中的重要一步,需要有关各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手段。《管理办法》由以往教育部门单独印发,到这次由教育部与中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恰恰反映了当前教育问题的综合性,相关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由于类似学生竞赛活动等规范管理的事情,牵涉到社会的诸多方面和部门,单靠教育部门孤军奋战,只能是扬汤止沸,力不从心,需要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需要系统协调推进综合治理。

一是要形成多部门监督指导合力。教育部门是学生竞赛活动的主责单位,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承担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同时,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竞赛坚决严肃查处,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要加强属地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在当地举办的学生竞赛活动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

作者:陈如平,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